广东火炬检测有限公司
委托检验协议书
一、广东火炬检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检验方)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。委托检验申请单(以下简称委托单)作为本协议的附件。本协议以开据委托单、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或盖章后方生效。
二、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,如有必要,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。
三、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,并出具检测报告。
四、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。
五、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,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,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,并在委托单上注明。
六、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。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,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
定,并在委托单上“备注”栏内注明。要求加急服务的,需支付加急费。
七、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,检测报告仅对样品负责。
八、非消耗性样品检毕退还,如客户超过三个月未取回样品,检验方有权进行处理。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样品,需保留三个月。
九、对于某些项目,检验方需要分包检验的,检验方应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形式通知委托方。除委托方或上级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外,检验方为分包方的工作对委托方负责。
十、检验方在接受委托时,须详细审核委托单内容。在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及要求后,应指导检验方填写委托单,并把委托检验回执单交付委托方,委托方凭此查询及索取检测报告和退样,客户应在接样退样登记表签字。
十一、检验方的检测报告有固定的格式,并仅提供唯一正本。如对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,委托方应在委托单上“备注”栏内注明。
十二、检测报告通常采用中文书写。如需提供中英文对照版本,委托方应在委托单内注明,并用中英双语填写
有关内容。
十三、委托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须在发出报告书后 15 天内凭检测报告原件向检验方要求复检,检验方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。如同意复检,检验方应于十日内安排。
十四、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果的,委托方须按规定向检验方支付复检费。复检结果确认原检验结果有误的,检验方不再收取复检费。
十五、委托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,双方协商不成时,应与检验方书面协议,委托仲裁机构仲裁。
十六、委托方对本协议及委托单有不明之处,应在填写委托单时,向检验方工作人员咨询。
十七、如委托方提出要求,检验方对委托方的资料、样品及报告内容承担保密责任。
十八、委托方和检验方如有其它要求或说明,请在“备注”栏说明或提供另附书面说明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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